四、簽派員

  (一)工作內容

  簽派員,指在地面上擔任決定航空器之起始、繼續及終止工作的人員,航空公司航機派遣及飛行計劃,係由航空器簽派員擬訂,此項人員必須具有駕駛員及領航員所應有的一般航空知識,經民航局檢定合格發給執照,方可執業。

  簽派員的主要任務為飛行計劃與航機簽派。在噴射機時代派遣一架飛機擔任空運業務,必須根據天氣狀況及預計裝載客貨重量,自起飛至到達應攜多少油料,每一航段使用多少時間,消耗多少油料,如何起飛進入指定航路,至何處飛何高度,迄到達目的地為止,每一航段於事先均經精密計算,詳細列入航行計劃。駕駛員即據以執行任務,除起降及特殊情況時,由塔台或航管人員指示操作外,極少變動。目前由於電腦作業用途日廣,航行計劃及簽派多改用電腦,航空簽派也多用電傳印字傳送。航行計劃擬訂後,即可向機場申請飛航。通常班機起飛前半小時應完成航機簽派,駕駛員再行檢查飛機,進入機艙作起飛前的各項準備。

  簽派員除須計算飛機上客貨郵件及油料重量外,尚須計算飛機載重平衡,以免飛機因不平衡而發生意外。為使簽派員熟悉所簽派航線狀況,十二個月未從事於某一航線或其一段的簽派工作者,非經訓練後不得擔任該航線或其一段的簽派員或在十二個月內必須在其負責簽派的航線上,至少作一次實際飛航觀測。

(二)工作環境、時間、薪資與福利
  簽派員工作環境都是在室內,為了配合班機作業大部分採輪班制,由於須擬訂飛行計劃,計算載重平衡,需要有冷靜頭腦與安靜的工作場所,有時還會與駕駛員爭執,所以有些航空公司簽派員是由資深駕駛員轉任,以樹立簽派員權威性。簽派員薪水資淺者每月約三、四萬元,資深者約有五、六萬元,福利與其他航空人員相同。

(三)資格條件
  要擔任簽派員工作,須經民航局學術科檢定合格,領有執業證書、檢定證及體檢及格證始得執業。向民航局申請檢定,申請人年齡應滿二十一歲,高中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左列規定年限經驗者,才能申請檢定為簽派員:

  1.在申請前一年,曾在合格簽派員督導下從事助理簽派工作半年以上。
  2.曾受認可簽派員訓練六個月以上。
  3.在申請前三年曾任駕駛員或飛航管制員職務二年以上。
學科測驗科目為:憲法、國父遺教、民用航空法及有關規章、基本航行學、航空氣象、陸空通信、飛航管制程序、載重平衡等。術科由民航簽派員檢定,學術科合格發給簽派員執業証書及檢定証。

  簽派員除須學術科檢定合格外,尚須體格檢查合格,簽派員體格須符合「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中丙等體位標準,其重點如下:有精神病、高度畸型、殘障者,不及格,有心肌病變、高血壓及糖尿病、結核病、梅毒、愛滋病、肝腎功能障礙者,不及格。視力:遠點視力須能矯正至20/30,近點視力須能矯正至20/40,有色盲、聽力障礙、法定傳染病者,不及格。心電圖檢查異常者,不合格。簽派員體檢每年檢查一次。體檢及格證有效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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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派員的主要任務為飛行計劃與航機簽派

 簽派員檢定證及執業証書有效期三年,屆期須經術科檢定合格,始得重簽。逾期檢定未超過六月者,應經主要學科及術科重檢合格後,始得重簽,超過六個月者,須全部學科及術科重檢合格後,始得重簽。

(四)教育與訓練
  簽派員都是由航空公司自行聘請教官訓練或送至國外飛機製造廠受訓,航空公司引進新機時,簽派員均須訓練,以瞭解新機性能、結構、載重、載油等,航空公司訓練簽派員仍須經民航局檢定合格,才能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