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簽派員
(一)工作內容 簽派員,指在地面上擔任決定航空器之起始、繼續及終止工作的人員,航空公司航機派遣及飛行計劃,係由航空器簽派員擬訂,此項人員必須具有駕駛員及領航員所應有的一般航空知識,經民航局檢定合格發給執照,方可執業。 簽派員的主要任務為飛行計劃與航機簽派。在噴射機時代派遣一架飛機擔任空運業務,必須根據天氣狀況及預計裝載客貨重量,自起飛至到達應攜多少油料,每一航段使用多少時間,消耗多少油料,如何起飛進入指定航路,至何處飛何高度,迄到達目的地為止,每一航段於事先均經精密計算,詳細列入航行計劃。駕駛員即據以執行任務,除起降及特殊情況時,由塔台或航管人員指示操作外,極少變動。目前由於電腦作業用途日廣,航行計劃及簽派多改用電腦,航空簽派也多用電傳印字傳送。航行計劃擬訂後,即可向機場申請飛航。通常班機起飛前半小時應完成航機簽派,駕駛員再行檢查飛機,進入機艙作起飛前的各項準備。 簽派員除須計算飛機上客貨郵件及油料重量外,尚須計算飛機載重平衡,以免飛機因不平衡而發生意外。為使簽派員熟悉所簽派航線狀況,十二個月未從事於某一航線或其一段的簽派工作者,非經訓練後不得擔任該航線或其一段的簽派員或在十二個月內必須在其負責簽派的航線上,至少作一次實際飛航觀測。 (二)工作環境、時間、薪資與福利 (三)資格條件 1.在申請前一年,曾在合格簽派員督導下從事助理簽派工作半年以上。 簽派員除須學術科檢定合格外,尚須體格檢查合格,簽派員體格須符合「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中丙等體位標準,其重點如下:有精神病、高度畸型、殘障者,不及格,有心肌病變、高血壓及糖尿病、結核病、梅毒、愛滋病、肝腎功能障礙者,不及格。視力:遠點視力須能矯正至20/30,近點視力須能矯正至20/40,有色盲、聽力障礙、法定傳染病者,不及格。心電圖檢查異常者,不合格。簽派員體檢每年檢查一次。體檢及格證有效期為一年。
簽派員檢定證及執業証書有效期三年,屆期須經術科檢定合格,始得重簽。逾期檢定未超過六月者,應經主要學科及術科重檢合格後,始得重簽,超過六個月者,須全部學科及術科重檢合格後,始得重簽。 (四)教育與訓練 |